现行POS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    阅读次数:   2012-10-18 10:31:04   


现行POS交易商户结算

手续费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问题一直是社会热议的焦点,备受有关方面关注,许多人把问题的症结归结为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滞后于形势发展,不适应现阶段银行卡产业发展需要。近日,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联合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就此问题组织辖内相关机构进行了专题研讨,力求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角度来探讨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收益分配,更好的发挥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的人民银行助手作用。
        一、现行POS结算手续费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126号文件),目前各发卡行、收单机构与中国银联在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上采取的是: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收单机构的收益由其与商户协商自主确定。126号文件在实施的早期,的确对调动各方尤其是收单机构建设受理市场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以江苏省为例,2002年银行卡发卡量3866万张,POS交易额28亿元;2011年银行卡发卡量2.44亿张,POS交易额达1.2万亿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了6.3倍和428.6倍。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在126号文件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现行的POS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定价机制和分配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需要:
        一是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率标准过高,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意愿持续降低。随着银行卡业务规模的扩大, 商户银行卡手续费成本随之增加,如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全国门店支付的刷卡手续费已达2.55亿元。为降低开支,目前部分商家对大额商品交易只收现金,如果想刷卡由消费者负担手续费,部分规模小的商户不但消极受理银行卡, 甚至给不刷卡的客户以现金折扣或礼品诱使消费者使用现金,直接导致了现金流通量居高不下,反而抑制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和应用;很多商家将刷卡交易成本层层转嫁,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当银行卡交易手续费支出超出了商户心理承受能力时,极易引发手续费争端。
        二是按行业实行差别费率行业分类过细,不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126号文件将特约商户类型划分为三大类共五种类型,并规定同一类型商户执行相同的手续费收益分配标准。但这一划分过细,而且过于刚性,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许多商户混业经营,很难清晰界定商户的主要行业归属,按照行业区分定价也增加了收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工作难度,部分机构故意混淆商户类别扰乱了收单市场秩序。
        三是发卡行和银联的固定收益在手续费收益中占比过高,收单机构收益微薄,处境困难。在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发卡行和银联收益一般占80%以上,导致具有自主定价权的收单机构实际定价空间很小。以超市类商户为例,发卡行和银联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4%,收单机构一般收取交易金额0.1%的手续费。由于超市类商户需投入的POS机具较多且维护成本较高,0.1%的手续费标准只能使收单机构处于保本微利甚至亏本的状态。在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所涉及的三方中,收单机构是市场压力最大的一方,针对近年来各行业商户不断以成本上升、盈利下降等为由要求降低手续费率的呼声,收单机构处于两难境地。
        四是互联网等新型交易通道对现行政策的实施形成挑战。随着科技的创新,交易渠道越来越多,银行卡消费已经从线下POS交易扩大至互联网、手机等多种渠道。现行政策只规范了通过银联转接的传统POS线下跨行交易,第三方机构纷纷通过互联网业务与银行建立直连通道传输交易,规避现行政策的约束。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收单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创新渠道的价格战愈演愈烈,部分传统POS交易转移至手续费较低的新型交易渠道,直接扰乱了收单市场秩序。
        二、完善POS结算手续费定价机制的政策建议
        根据目前我国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现状,我们认为有必要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定价、行业自律、利益均衡”的原则对现行POS交易收益分配机制进行调整。
        一是尽快废止126号文件,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POS交易手续费定价机制。考虑到各方面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矛头指向人民银行并已对人民银行声誉构成负面影响,建议尽快废止126号文件,同时明确以市场化定价为前提,由收单机构和商户通过协商来确定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为维护收单市场的秩序,在充分考虑银行卡市场各参与方的成本与收益的前提下,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会同有关方面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包括POS交易手续费最高限价的定价政策和分配机制。
        定价政策和分配机制应考虑以下因素:(1)减少行业类别。建议在新的定价政策中只将商户类别分为两类:商业类和公益类。(2)区别借记卡和贷记卡定价。借记卡本质上是一种转账业务,发卡银行并没有额外的投入和风险,且可获得资金沉淀收入,建议降低借记卡交易中发卡方的手续费分润标准,并对借记卡交易手续费实施封顶,从而整体降低商户手续费。而发卡机构发行信用卡的成本较高,且信用卡可推动持卡人消费,因此建议在信用卡交易中保护发卡机构的收益标准,可以在合理测算各行资金占用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成本价格且不封顶,推动信用卡产业良性发展。(3)调整手续费分润比例,适当降低发卡行和银联的分配比例、提升收单机构的分配比例。(4)扩大定价覆盖范围,规定互联网商户消费收单业务手续费采用与线下实体商户相同的POS结算手续费标准,避免给网上商户收单业务套利的空间。
        二是加大银行卡受理市场管理力度。推动出台银行卡管理法规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加大对不计成本降低手续费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在行业秩序严重偏离正常轨道等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行业组织对定价进行适当干预,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是营造有利于POS交易手续费定价机制运行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银行卡产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出台扶持政策,扩大银行卡的市场规模,使各利益主体都能从越做越大的“蛋糕”中受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收单机构,在竞争尚不充分的地区以及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服务,进一步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减少现金使用,方便人民群众。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加速折旧、税收以及费用减免等方面对商户给予一定的扶持。如考虑对中小商户安装POS机进行必要的补贴或者所得税抵减,允许商户银行卡手续费支出抵扣纳税额等。
        总之,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形成机制,废止126号文件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日臻成熟,建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尽快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的POS交易手续费定价机制,以充分发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行业移动支付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