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会员自律考评办法(试行)

来源:    阅读次数:   2020-01-09 10:27:4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促进全省支付清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和有关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律考评是指,协会根据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管理的需要,以协会会员单位执行行业自律、践行社会责任、支付业务创新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为基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自律考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自律考评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并接受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评对象、指标和依据

第五条 自律考评的对象为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自律考评的评价指标包括:执行行业自律、践行社会责任支付业务创新和履行会员义务。

(一)执行行业自律。主要评价会员单位在执行行业自律方面的规范性、主动性等情况,包括:自律执行、自律检查及投诉处置、制度建设、学习培训。

(二)践行社会责任。主要评价会员单位在支付领域为社会所做的贡献情况,包括:支付宣传和便利民生。

(三)支付业务创新。主要评价会员单位在支付领域进行探索、改革和创造的情况,包括: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四)履行会员义务。主要评价会员单位遵守《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章程》等制度及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包括:制度遵守、会费缴纳、活动参与、信息报送和其他工作。

第七条 自律考评的评价指标,依据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等进行设置。协会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行业自律管理需要,适时调整评价指标。

 

第三章 考评实施

第八条 考评方式为会员单位自我申报,协会综合评价。

第九条 考评周期为年度,会员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自律考评申报表》盖章后及相关材料邮寄或电子报送至协会。

第十条 自律考评基本分值为100分,增减分系数为k(0≤k≤1.2),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增减分值。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协会进行自律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全面完整开展自律考评申报。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结合协会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会员单位自律考评申报进行核实、确认和评价。

第十三条 自律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向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三)记入会员单位档案。

第十四条 协会对年度考评总分排名前十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律考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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