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银行账户业务自律公约

来源:    阅读次数:   2020-01-09 10:34: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银行账户服务,防范账户业务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江苏省银行账户业务实际,经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制定本公约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通过改进服务、合规经营、公平竞争,为实体经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账户和支付结算服务,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第三条 制定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合理竞争、团结协作、互相监督、共同发展。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全面、独立承担银行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经营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江苏省支付结算正常秩序。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业务管理考核、内部风险控制和全流程管理机制,对银行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开展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一)不得通过降低客户身份识别和开户意愿核实等要求营销客户;

(二)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宣传,捏造事实以营销客户;

(三)不得以任何贬低、毁损同行声誉的方式,营销客户;

(四)不得恶意制定银行账户开户费、管理费等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降低账户业务门槛以追逐市场优势;

(五)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持续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对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审查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客户开户真实意愿。发现异常开户情形的,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通过整合填单、畅通预约渠道、减少审批环节、设立小微企业开户绿色通道等措施压缩开户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交叉验证客户身份、核实客户开户真实意愿。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银行账户风险形势的研究,持续强化账户业务的日常监测,完善交易监测模型,采取技防和人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做好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全面独立承担账户管理责任,加强银行账户动态复核。

(一)发现开销户异常波动、无正当理由大量开户、异地开户等异常情形的应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二)加强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监测,发现信息变化、证件到期等情形,客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更新手续,有权对账户采取适当控制交易措施;

(三)涉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新型违法犯罪交易、企业注销、吊销等异常情形的,应采取适当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四)针对企业按季开展对账工作。对高风险账户提高对账频率,利用对账机制及时发现企业出租、出借、出售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形成标准化银行账户业务处理,建立完善的账户业务投诉咨询渠道,及时办理监管部门转办和本单位直接受理的投诉事项加强投诉管理,跟踪和督办处理过程,做好客户回访等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对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或者披露、出售客户信息资料。会员单位应严格根据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及时有效制止和防范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开户、使用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众宣传工作,保证客户对银行账户业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会员单位要密切关注辖区内舆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消除误解。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银行账户业务自律活动。

 

第三章 检查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银行账户业务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的情况。自律工作委员会代表会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银行账户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建议等,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设置自律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账户管理、监督、检查,向协会报告自律工作的执行情况,执行协会做出的各项自律决议。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对本公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会员单位设置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提交自查报告,1月底前报送协会和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情况,定期组织评估会员单位业务状况和公约执行情况,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做出综合测评,并将相关测评结果抄送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账户可疑信息”报送机制,积极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员单位应及时向“江苏政银易企通”系统报送“账户可疑信息”。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单位)

(二)会员单位在日常工作和交易监测中发现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开户、冒用他人名义开户、出租出借账户等风险信息;

(三)会员单位在日常工作和交易监测中发现疑似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协会建立“账户可疑信息”解除机制,分为自动解除和人工解除。

(一)会员单位应定期报送“账户可疑信息”,凡不在当期“账户可疑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视为“账户可疑信息”自动解除;

(二)会员单位应定期监测工商、法院、公安等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名单,对已移出相关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视为“账户可疑信息”自动解除;

(三)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账户可疑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由自律工作委员会转相关会员单位办理,会员单位自收到转办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后报送协会。若调查属实,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人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协会通过建立银行账户信息共享机制,协助会员单位建立银行账户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银行账户业务自律管理。

(一)会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的账户优化服务举措及成效,应及时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为其他会员单位优化账户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二)会员单位对疑似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开户、冒用他人名义开户、出租出借账户、利用账户诈骗、洗钱、非法集资、贪污贿赂等违法失信信息,应及时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情况严重的,会员单位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公安机关破获的相关案件,及时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其他会员单位应及时控制关联账户;

(三)会员单位自律联络部门应及时将账户信息共享至下级行,推动账户服务工作优化,及时有效制止和防范账户风险事件发生;

(四)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按月/季/年汇总银行账户信息,编撰《江苏省银行账户业务风险信息简报》月报/季报/年报,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单位的监督与投诉,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鼓励会员单位相互监督,会员单位及非会员单位均可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六条 协会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褒奖严格执行自律公约的单位,公布严重违约违规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当面约谈;

(二)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三)内部通报批评;

)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银行账户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会员单位按照内部制度给予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约对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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