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阅读次数:   2022-09-01 15:07:1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规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议、编号、发布、复审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技术审查阶段。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可单独或联合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

第八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附表1)、团体标准草案、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等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研究讨论后批准立项。

第九条  提议的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原则上由申请单位组建标准制定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协会审定后,具体负责开展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等工作。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专业代表性。原则上,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在立项批准后12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工作组应按照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团体标准草案,同时撰写编制说明,并及时组织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应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2),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十三条  协会组织专家进行标准技术审查,审查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且应为单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成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附表3)。

    第十四条  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4),并依据评审结论及意见修改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协会审议发布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JSPCS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T/ JSPCSA  XXX-XXXX

│  │    │  └──  年代号(四位)

│  │    └────  团体标准顺序号(三位)

│  └───────  团体代号(大写)

└─────────  团体标准代号“T”(大写)

    第十条  如有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 JSPCSA XXX.1—XXXX”。

第十七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 JSPCSA XXX—XXXX”。

第十八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 JSPCSA XXX—XXXX/ISO XXXXX:XXXX”。

    第十九条  协会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已发布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外部环境、规范对象等发生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申请调整或撤销;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评估,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自愿采用团体标准,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四届理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团体标准审查表 & 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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