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阅读次数:   2014-10-12 00:02:44   

            (2013年6月27日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是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本委员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民主集中的工作原则,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相关业务的自律管理体系,引导会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收集、反映业内意见和建议,促进会员单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分析国内外银行卡市场发展状况,共同探讨江苏银行卡市场的发展趋势;研究应对银行卡市场开放后参与国际竞争的措施和方案,为会员单位决策提出建议。
    第五条  组织研究银行卡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体系;引导督促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会员单位共同的市场利益和合法权益;协商解 决利益冲突和矛盾,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 牵头会员单位共同制定江苏银行卡市场发展、业务管理、联合宣传、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银行卡业务操作细则和规范,共同协商解决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调查、收集、反映银行卡业内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主管单位及其他业界组织的沟通协调,提出促进江苏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江苏地区银行卡市场发展和业务规范。
    第八条  建立会员单位之间顺畅的沟通与交流渠道,共享市场信息和研究成果;与媒体和大众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协调解决各种市场突发事件,为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九条  开展业务推广合作,共同组织大型银行卡宣传活动,促进银行卡品牌建设,为我省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  组织银行卡业务交流和学习,对国内外银行卡市场进行专题调研,借鉴国内外银行卡市场先进经验,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检查并监督本委员会的决议遵守、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决议落实中的问题。对业务参与机构违反决议的行为,提出整改或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  完成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采取定期及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会员单位的有关银行卡业务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副主任委员由会员单位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分设金融机构办公室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办公室。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办公室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会员单位及本委员会各位委员提交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调研、审核、反馈;
    (二) 负责本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提交拟审议的各项议案材料及其他准备工作;
    (三)提供江苏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有关各项调研材料;
    (四)负责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汇总会议议案的审议过程和决策意见,起草会议纪要等事项;
    (五)定期收集国内外银行卡相关信息,通过有效渠道反馈协会会员单位;
    (六)发布会议决议,督促会员单位落实会议决定的各项重大事项,并向本委员会进行反馈;
    (七)承担与委员的日常联系等相关事务。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立业务管理、市场宣传、风险管理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各会员单位相关业务主管人员担任,由各会员单位委员推荐。不同小组成员可以兼任,负责委员会相关业务领域议案的前期商讨和具体准备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全体成员会议,并享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了解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了解江苏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有关调研成果;
    (五)要求本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通过本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八)要求本委员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九)参与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十)全体成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协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制定的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委员会各项决议,支持本委员会工作;
    (二)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本委员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和材料等;及时提交对书面征询意见的反馈材料;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委员会的询问和调查,提供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五)督促本单位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六)保守本委员会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七)其它相关的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全体成员会议上每个成员单位享有一个投票权。
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授权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可提请主任委员召开会议,但需提前将议案及相关资料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议案资料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各委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议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前一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前一次会议决定列入本次会议的事项;
    (三)本次会议需审议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体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含三分之二)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派授权代表出席,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权代表人选及授权书原件,报主任委员同意。如因特殊情况,授权书原件不能在会议召开之前提交的,应传真至办公室,会议结束后,再将原件补交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授权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委员的权利,并履行委员的义务。委员应对授权代表的表决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席会议,也无法委托他人出席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材料送交该名委员审议,该名委员可根据会议材料提出正式书面意见或表决意见,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送交办公室;如无书面意见,视为赞成。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建议报经委员会批准后通知成员单位更换委员。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对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分赞成、反对和弃权,每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意见为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议案一经表决,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案。每一名委员投票情况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二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经主任委员同意,由办公室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议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由办公室收集整理汇总,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票数要求的,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形成的有效决议对所有会员单位均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第六章 监督与自律
    第三十四条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组织研究,坚持民主集中制,提出解决方案,接受成员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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