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付卡业维权公约

来源:    阅读次数:   2015-01-26 18:32:02   

           (本公约自2014年11月20日经省支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预付卡行业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预付卡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预付卡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全行业稳健运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省支付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维权的范围包括:
   
(一)会员单位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权限受到损害的;
   
(二)会员单位经营权受到损害的;
   
(三)会员单位名誉权受到损害的;
   
(四)预付卡客户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投诉权以及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等受到损害;
   
(五)会员单位、客户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预付卡管理规定,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出台的区域性预付卡业务相关规定和省支付协会的规定及公约。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主动公开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特约商户以及客户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告知客户投诉渠道,积极妥善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并做好投诉登记和反馈工作。
   
第六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或业务纠纷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各方可共同申请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协议以及自律公约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各方应当自觉遵守。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和公约等文件,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八条  预付卡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依靠行业力量,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单位共同开展防治、惩戒损害预付卡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预付卡业权益行为的现状,并在维护预付卡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预付卡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二条  对损害会员单位预付卡发行权和受理权、经营权、名誉权等行为,实施由投诉举报方进行举证,协会秘书处组织调查核实,江苏省预付银卡专业委员会成员集体认定并根据损害情节轻重提出惩戒意见,协会秘书处组织同业制裁,会员单位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一)警示通知:对预付卡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预付卡业权益的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二)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预付卡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对损害预付卡业权益的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损害预付卡市场参与方权益的行为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四)取消会员资格: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预付卡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
   
(五)实施投诉:对损害预付卡业权益责任人中有违法的情况,举报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反映投诉。
   
(六)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预付卡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十四条  在预付卡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预付卡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会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公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2014年11月20日经省支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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