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付卡业自律公约

来源:    阅读次数:   2015-01-26 18:33:43   

        (本公约自2014年11月20日经省支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预付卡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预付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护会员单位、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省支付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省支付协会是预付卡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单位通过全体会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预付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合作共赢。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预付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识别、分析、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处置上报可疑交易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抵制欺诈交易、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拥有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保证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预付卡限额发行、购卡实名制登记、非现金购卡等制度。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保证客户对预付卡业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及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预付卡发行服务时应依法合规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以及拓展、审批和签约制度,规范开展终端布放、预付卡交易处理和监督检查等预付卡受理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行的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会员单位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树立为客户热情服务的意识,积极解决客户在预付卡活动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按照规定公告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主动说明收费定价依据,为客户提供查询、激活、充值、换卡、挂失、赎回等便捷服务手段,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不得无理由终止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服务,确需终止的,应当充分保护客户、特约商户的利益,尊重其合理选择,确保资金安全,并协助做好业务过渡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特约商户的分级审批和档案管理,对特约商户受理预付卡的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机制,了解真实的运营情况和潜在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未经客户授权的与预付卡业务无关的活动,切实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预付卡发行、受理机构与特约商户间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发行的预付卡和提供的服务如实进行宣传和介绍。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便捷的投诉渠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业务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发生影响预付卡业务正常运行的事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加以应对,并按照要求当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报告,同时向省支付协会报备。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自愿接受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监管机构和省支付协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省支付协会将视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权力、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适应于全体会员单位,申请加入省支付协会的单位,均应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省支付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2014年11月20日经省支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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