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人行联合出手,160人被严惩,有银行卡的都要注意

来源:支付圈    阅读次数:   2020-08-28 10:26:02   

利用非法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中的突出问题。

为使公众认清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8月21日,浙江温州警方联合市人民银行公布首批160名涉嫌买卖账户、冒名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名单,同时公布了对涉案账户实施的惩戒。

据警方透露,首批涉案人员名单中,00后19人占比11.8%,年龄最小未满18周年,很大原因是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不了解;90后82人占比51.2%,80后36人占比22.5%,80-90年涉案人员占比高达73.7%,大部分人是抱着侥幸心理想从中牟利,其他年龄人员占14.5%。

对首批160人惩戒如下:

1.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货款和信用卡申请;

2. 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3. 相关人员在惩戒期内不能在所有银行机构开立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开通微信收发红包和转账功能等。

去年年底,央行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

《通知》指出,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将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后,对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不仅是出售、出租银行卡,出借银行账户同样是违法行为。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等方式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买卖账户银行卡,涉嫌犯罪危害大
下一篇:百亿非法支付结算大案终审宣判,背后牵扯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