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非法支付结算大案终审宣判,背后牵扯甚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央视新闻    阅读次数:   2020-09-08 11:13:36   

2019年2月,南通警方破获了佰汇诈骗平台案,在对资金来源进行分析中发现,西安日间结算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间公司)为这个诈骗团伙非法结算了近1400万的资金。对该公司初步调查后发现,西安日间非法结算的资金可不仅仅是1400万。日间公司在未取得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牌照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收取手续费牟利,自公司2017年成立以来,支付、结算金额达一百多亿。2019年4月24日,专案组决定收网,对日间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实施抓捕,犯罪嫌疑人无一漏网,现场扣押涉案资金580万元,另外冻结2300万元。警方发现该公司有约50家客户,其中三家明确为诈骗犯罪团伙。

近日,日间公司犯罪团伙迎来终审宣判。

日间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结算、清算、支付、登记服务,开展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研究、技术开发服务、数据监控,其中明确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日间公司设有市场部、技术部、综合部、财务部四个部门。

被告人王宇航系日间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人、占股70%,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被告人张力系日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技术部、市场部,负责联系上游渠道、发展下游商户、制定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等工作。被告人任羜系日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部和综合部,负责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政府、项目申报等工作。被告人王丽娜系日间公司综合部经理,并于2018年8月10日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人事、后勤、档案保管等工作。被告人马佳系日间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市场部日常管理、上游渠道对接、下游商户发展等工作。被告人陈林系日间公司技术部经理,负责技术部日常管理、系统软件开发维护、技术对接等工作。

日间公司成立后,搭建“日间结算”资金支付结算平台并上线运营,被告人在明知相关业务需要法定许可,而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具体方式为日间公司以本公司名义与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等支付机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纺一路支行、上海银行成都分行等有收款、付款功能的上游支付渠道公司或者银行签订合同,在“日间结算”平台与上游支付渠道公司或者银行之间建立支付接口,约定资金支付结算费率。下游商户通过日间公司市场部发展,在平台内开立商户号,使得下游商户网站与平台之间亦建立支付接口,同时约定资金结算费率。相关人员在下游商户网站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途径进行资金充值,资金实际充值进入日间公司在上游支付渠道公司或者银行的账户内,上游支付渠道按照“T+1”的原则将资金结算至日间公司账户(包括招商银行的账号为12×××06的账户),日间公司可以实际控制上述资金。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下游商户即可对充值资金进行提现,由下游商户发出含有提现金额及提现账户等内容的提现申请至日间公司平台,平台直接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日间公司通过平台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的上游下游费率差及收取单笔提现手续费进行非法牟利,并用于发放被告人及员工的工资等费用。

经统计,日间公司结算平台共有下游商户约43家,已查明多家下游商户涉及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为华融(香港)有限公司通过齐商银行国际部结算的1257.42万元以及为晋江三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结算的1394.96万元均构成非法经营。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宇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张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任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王丽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马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陈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宇航违法所得人民币141032.57元,被告人张力违法所得人民币154354.78元,被告人任羜违法所得人民币145571.78元,被告人王丽娜违法所得人民币69387.05元,被告人陈林违法所得人民币77683.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非法网络支付 危害金融市场秩序

在这些案件中,非法网络支付平台游离在监管之外,利用各种手段,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资金转移,危害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同时为犯罪团伙提供便利。那么,什么是非法支付?什么人在利用非法支付?听听专家的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结算科 刘栩:支付结算业务是由银行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机构,从事在收付款人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通俗讲只有取得银行牌照和支付牌照的非银行机构才能够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就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

 

正常的移动支付,A向B付款,可以通过网络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如微信和支付宝等)完成资金转移,这样的移动支付是受到监管的。而违法犯罪平台,它为了逃避监管,就会选择非法支付平台转移资金。

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 罗楠:一般是非法的违法犯罪的利用网络来违法犯罪的平台,比如说我们所涉及到的赌博、色情、诈骗、还有一些私彩,以这些为主。但是也不排除其他的利用网络来用于资金结算这一块的犯罪,因为这些平台如果利用公司直接对接到第三方平台,那么他们的资金直接在三方的监控之下,他们的资金特征就会触发第三方资金的反洗钱数据。第三方会第一时间对这些账号进行监控和采取其他措施,就直接断绝了他们资金上的正常往来。

当收款方违法犯罪平台无法凭自身账号收款时,它就会找到非法网络支付平台,让他们帮自己进行结算业务。这里非法支付平台被俗称为非法第四方,那么非法第四方是如何把非法资金转移给犯罪平台的呢?

当非法第四方介入后,A方不是向违法犯罪平台转移资金,而是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向非法第四方转钱,非法第四方收到钱后定期转给违法犯罪平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那么非法第四方怎么做到违法犯罪平台不能完成的收款呢?它有自己的一套逃避监管的方法。

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 张心怡:非法支付平台非常善于包装自己,比较典型的有在银行、第三方开设大量的商户,或者是开设大量的账户分散资金流,或者开设虚假的网络商城。它的资金流向特征与赌博和诈骗的特征非常相似,那么银行反洗钱和风控就很难发现了。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结算科 刘栩:这些非法支付平台不管资金来源,不管是合法的资金还是非法的资金,都是简单通过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来牟取一定收益,这样也是变相的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些非法支付平台游离于现有的监管制度之外,存在很大的卷款跑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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