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套现典型类型及调查处理指南

来源:互联网    阅读次数:   2015-05-15 23:53:05   

[page]一、套现的定义及特征
(一)套现的定义:套现是指银行卡特约商户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虚构信用卡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
常见的做法就是由商户刷卡后将所得金额退还给持卡人,以达到消费信用额度到现钞的转换。
    广义上的套现又包括通过各类手段,将信用卡消费额度转换为现金。如:现金退货、自买自卖、购买现金替代品(基金、股票等)
(二)套现的主要特征
1、主体:持卡人+商户,缺一不可——对应的特征:公开招揽,办卡、套现、过帐“一条龙”,商户自刷。
2、本质:以套现盈利——商户的扣率低于向持卡人收取的佣金— —对应的商户特征:低扣率、零扣率、固定扣率、封顶扣率。
    3、交易特征:
 信用卡——对应的商户交易特征:“怎么都是信用卡?”
大额整数交易——好算账
 周期性交易——“您又来了”
 4、其它主要特征
 隐蔽:喜欢移机
低成本:小商户、多台POS、低成本的营业地址、无本生意、低扣率
喜欢用个人账户:取现方便
(三)套现交易的表现形式多样,不断“创新”:
虚假交易:商户没有出售任何产品和服务给第三方持卡人,或出售的产品和服务金额远低于事实刷卡的金额。
商户自买自卖:即商户将商品卖给自身。
退货变现:商户将商品卖给持卡人,允许持卡人现金退货;或者商户将商品卖给持卡人后,又从持卡人处购回 。
   (四)为什么套现?
    持卡人:不套白不套
   “我要资金”——股票、房地产、基金、做生意、临时周转…     
“申请信用卡太容易”
“方便、便宜”——商家收费 VS 银行收费(取现手续费、利息、 额度限制)
商家: “不赚白不赚”
有利可图:“无本生意最好做”。简单、成本低: 注册企业的成本很低——“不就10万元么,我一次就注册七个”。
 申请POS简单——“XX,多来几台POS,我自己回去装”。
 监督不严:——“我就移机了又怎样?”
 没有严厉的罚则:套现法律宣传不到位,很多商户不知道套现是违法行为; 如果与虚假申请串通就赚得更多了”

二、商户套现主要类型及具体手法
(一)按商户参与套现目的分类
1、以获取套现手续费为主要目的
(1)商户向收单机构申请特约商户资格:
   积极主动上门申请;禁不住利益诱惑“变节”
(2)广招天下客:通过各种渠道刊登“套现”广告
(3)持卡人到商户处刷卡缴费拿现金
商户在扣除一定手续费(一般为2-5%,而商户刷卡扣率在1%左右,甚至更低)后,将交易余额支付给持卡人。
    2、以自身获取经营资金为目的
参与套现的两个主体为同一人,即套现信用卡持卡人为商户 负责人本身或商户员工。具体手法表现为:
(1)商户向收单机构申请特约商户资格
(2)商户负责人出于经营资金周转等需求,同时向多家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或替商户员工统一向发卡银行申请多张信用卡
(3)商户利用多张信用卡轮翻刷卡套现,在信用卡免息期内周转占用银行资金
    3、以欺诈为目的
    为骗取银行资金,部分不法份子甚至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信用卡,并利用套现诈骗。
具体手法表现为:
(1)不法份子虚假申请的主要手法:假招工、代员工申请、非法中介包装客户、团办夹件、假代发工资户团办、银行销售人员甩卖申请信息。
(2)不法份子对骗取的身份信息进行包装后,批量向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并伪造相关单位电话应对银行的资信核查。
(3)同时,不法份子向收单机构申请特约商户资格或想办法搞到机具。
(4)卡片申领成功后,立即进行集中套现;或利用免息期特点轮翻周转套现,或一次集中套现后逃之夭夭。
4、复合目的:代办卡、套现、过账“一条龙”服务
为了获取更多不法利益,某些中介不仅提供套现服务,而且还将业务范围进一步延伸至与套现相关的“配套服务”上,形成“套现服务一条龙”的业务模式。
    具体手法表现:
(1)不法中介通过各种渠道刊登“代办卡”、“融资”、“信用卡体现”等广告招揽客户,同时向收单机构申请特约商户资格。
 (2)不法中介代客户(一般为资信不足,正常情况下申请不到信用卡的客户)伪造资料,同时向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
(3)卡片申领成功后,立即为客户进行套现或者介绍客户到其他商户套现。
(4)更进一步的,当到期还款日时,不法中介还向持卡人提供垫款资金,帮助持卡人还款,称之为“还款过帐”服务,待银行系统确认了还款入帐后,再继续进行套现。
(二)按商户主要的经营业务分类
1、以正常消费业务为主,兼具套现业务 该类商户的经营活动中一般都有具有正常、真实的商品 /服务销售行为,大部分的交易均为真实交易;但由于商户自身或他人有资金需求,偶尔也从事套现业务。
 2、专门经营套现业务(重点打击对象) 该类商户的经营活动几乎没有正常、真实的交易(或真实交易较少),商户申请POS机具从事银行卡受理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经营套现业务,以便获取手续费,或套取现金用于经营周转。
(三)按套现的方法分类
1、利用POS机具进行套现
该类商户事先以各种名义、方法申请银行卡受理特约商户资格,并安装POS机具,然后再将POS机具用于套现。
2、利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套现
为获取更高额度的套现金额,一些不法中介或商户开始利用银行开展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进行套现。部分银行开展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其持卡人除了可以获得一个总授信额度,还可以额外获得一个分期付款额度,该额度有可能是原来总授信额度 1—5倍的金额。

    分期付款套现手法具体表现为:
(1)不法中介在一些网站上刊登广告,称可为在部分银行透支额满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额度透支套现或所谓的“空卡”套现。
(2)需要资金的持卡人通过中介的联系,在国美、苏宁、五星、宏图三胞等商场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并获得相应商品的提货单或商品。
(3)接着,持卡人再以一定的折扣价,如刷卡金额的20%(即所谓的手续费),将商品提货单转让给中介,以获取现金。
(4)不法中介再将商品提货单适当加价后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更有甚者,有些开展分期付款业务的商户并非是类似于国美、苏宁的大型商户,而本身就是专门从事套现行为的中小商户,其套现的过程中也就没有真实的商品或提货单出现。
3、利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网上套现
目前,部分电子商务网站如“淘宝网”、腾讯“拍拍网”、“易趣网”等,允许个人在其网站上注册“买家”或“买家”帐户,再进行交易。这样,同一个人既可注册为“买家”,又注册为“卖家”,然后通过“自买自卖”的虚假交易套取现金。 此外,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的网上交易要求持卡人先将其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充值到这些网站的“中间账户”(如淘宝的支付宝账户、腾讯 的财富通账户、易趣的安付通账户),再进行下一步的资金支付。而一些持卡人正是利用“中间账户”这一特点,先将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充值到“中间账户”,直接将“中间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借记卡,再提取现金。
(四)按如何获取POS套现分类
1、蓄意申请POS用于套现 不法分子蓄意通过各种方式申请安装POS,或以不同商户名义向收单机构申请多台POS,以用于套现经营 。
2、借“机”生蛋 一些商户出于各种目的,如:平常使用POS的机会较少、商户迁址或关闭等,擅自将POS机转借给其他人使用;更有甚者,一些商户本身并不需要POS机具,而是代他人申请POS。
3、挪机至他处 一些商户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监管,通常将POS机具从原来的装机地址移至其他地方用于套现;同时,为获取更多金额的手续费,一些商户将POS机具移至异地,像浙江、 江苏等这样对资金有较大需求的沿海地区,以用于套现。

三、套现商户的可疑行为
1、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刊登代办信用卡或套现广告。多数不法中介或套现商户为获取更多收益,经常以“银行中介代理公司”、“贷款中介”、“信用卡中介”等名义在当地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或发布“代办信用卡并全额 提现”、“POS刷卡消费提现”、“信用卡垫资”、“空卡 提现“等内容的招揽广告,并通过POS虚构交易进行信用卡 套现。对于刊登此类广告的商户或中介,其所从事的信用卡 套现行为都是违规的。
2、商户交易特征较为可疑的
(1)信用卡交易比例过高
(2)大额、整数交易的比例较高
(3)商户交易发生时间较为集中
(4)同一商户卡号或BIN号较为集中或具有连续性
(5)非正常营业时间交易
(6)交易金额与其行业或业务特点、商户规模等明显不符,小商户,大交易 ; 单笔金额异常——没这么贵的东西、一次买10个电单车?
(7)大量重复金额的交易
3、商户其他可疑情况
(1)商户基础资料不完整,资料中明显有不一致、错误、不合常理等可疑情况;如:“三证一表”资料不全、经营地址与装机地址不一致、登 记营业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不一致等等。
(2)有多家商户注册或经营地为同一地址,联系电话及人员相同,或 法人代表相同等情况
(3)商户地址较为偏僻、在住宅区或写字楼高层等非街面地区,及商户地址与其经营类别明显不符的情况。
(4)坚持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5)有主动要求领取机具及对日常检查、调单经常拒绝或异常主动等不正常行为的商户

四、商户套现调查处理
(一)发现可疑商户的方式
 1、刊登“套现”广告的 对中介或商户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或发布“代办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等广告的,可根据广告中的商户名称、 商户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相关线索信息,与商户取得联 系,对商户进行实地调查以核实是否存在套现行为。
2、风险监控预警
 对于“商户风险监控系统”生成的预警级风险案例,分 公司应协调收单机构或专业服务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分公司或银商分公司也可以根据本地商户的具体情况,开发应用程序对商户交易进行监控、分析。
3、日常回访商户:明查暗访
4、发卡行(持卡人)举报发现
(二)对可疑商户进行“暗访”
 1、以“电话方式”试探、询问商户是否提供套现业务、具体的套现方式、商户地址、联系人信息等等 。
2、以持卡人身份实地到商户处进行“暗访”,调查商户套 现的机具数量、由谁布放、商户代码、收单机构等信息;如果可行,可以亲自做一笔套现交易,以获取商户套现的直接证据。
 3、对于有可靠信息证明商户套现的,必要时,可联合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对商户进行调查。
(三)对可疑商户进行“明查”
1、询问商户对可疑交易的解释,并分析其解释是否合理 说明:针对商户交易的可疑特征,要求商户对其予以说明,若商户对可疑交易的解释是否含糊其辞、解释不清、存在矛盾, 或干脆不予解释,说明商户故意隐瞒可疑交易的真实情况,对于 这种情况,商户发生欺诈交易的可能性较大。
 2、询问商户可疑交易所售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数量:根据可疑交易的金额及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数量,可以大致估算出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比较此价格是否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距。
3、询问可疑交易的当班收银员:若大部分可疑交易集中于某台终端,或集中于某些收银员当班时间,则说明商户内部个别收银人员有可能利用职权之便,在特定终端上进行套现、侧录等欺诈行为。
4、商户装机地址是否可疑:经调查,若发现商户的经营地址、装机地址偏僻,远离市中心,或是在私人住宅经营或办公,表明商户有可能从事欺诈行为。
5、商户经营环境是否具有可疑性:经调查,若发现商户仅有较小面积的办公场所,办公环境简陋,存货较少,或干脆没有存货,员工也非常少,说明商户申请受理银行的真实意图值得怀疑。
6、商户的经营业务是否具有可疑性:经调查,若发现商户没有明确的经营业务或范围,或者实际经营业务与商户宣称所从事的经营业务明显不符,说明商户有隐瞒其实际经营活动或是从事欺诈行为的嫌疑。
7、查看POS机具的相关情况是否正常 说明:重点关注POS机具是否在规定的装机地址处进行安装, 还是移至他处使用;同时,要认真检查POS机具是否被添加其他 设备或被违规改动。
8、检查相关交易单据
(1)商户提供单据的充分性:若商户未能提供可疑交易的凭证(如签购单),则商户极有可能发生欺诈行为;另外,商户能否提供其他凭证,如交易发票、进货单据、运输单据等,也可作为商户风险调查的参考依据。
(2)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否具有可疑性 说明:核对可疑交易签购单上是否有签名,或是否有多张不 同卡号的签购单上签名笔迹有明显的相似性,甚至签名完全相同, 则商户进行欺诈活动的可能性比较大。
(四)对套现商户的处理
 如果商户套现已被证实或嫌疑已非常大,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关闭:对于刊登广告套现的、擅自移机的、专门从事套 现业务,套现金额较大的,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撤机
2、警告、教育:对于偶尔套现、金额不大的,暂缓支付部分或全部资金:对可疑、有风险的交易,收回所有交易签购单据及凭证 。
3、如有需要,可向司法机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冻结商 户或其负责人的其它资产。
4、将套现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 共享系统;同时也可定期对当地同业机构发布不良商户信息

五、收单机构风险责任及应对措施
(一)收单机构的风险责任
1、违规拓展禁入类商户,将导致发卡机构对该类商户交易 的退单,并受到银联风管委的处罚;
2、收单欺诈率、月调单金额/笔数比率、月退单金额/笔数超标, 将受到银联风管委的相应处罚:
 3、商户管理不善,导致商户成为“高风险商户”,有可能导致发卡机构对该类商户交易的退单,或受到银联风管委的处罚;
4、与商户签订的受理协议中未包括完善的风险条款,商户出现违规行为的,有可能由收单机构承担风险责任;同时,造成其他成员机构损失的,其他成员机构可向银联风管委提出申诉,并判定责任;
5、收单机构未将或未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可疑商户信息报送至 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 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其他收单机构可向银联风管委提出申诉,并判定责任;
6、商户培训、管理不善,导致交易单据丢失、单据签名有误等,有可能导致发卡机构对该类交易的退单;
7、特约商户未达到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或泄漏账户信息造成银联入网机构遭受损失的,其收单机构将收到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相应处罚。
(二)收单机构应对措施
1、加强对特约商户的风险审核,确保审核资料的完整, 查询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注重现场调查;
2、与商户签订的受理协议,必须包括必备的风险条款;
3、定期对商户进行风险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规范其受理行为,增强其识别风险、处理风险的技能;
4、定期或不定期对商户进行回访和检查,检查POS机具 情况、财务和业务经营等;
5、强化对商户的风险监控,采取有效措施对商户的可疑 交易情况或欺诈活动进行监控和防范 ;
6、对通过监控或其他途径发现的疑似商户风险应及时、 认真调查。经调查确认为欺诈商户的,应立即终止其 银行卡受理业务,并报送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
    三个“法宝”:
管好资金:交保证金、延迟清算、冻结资金
 管好单据:定期收集签购单据
 管好机具:日常回访、POS拨入号监控

六、两高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 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 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 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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