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的通知

来源:    阅读次数:   2013-07-04 1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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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6月27日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是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本委员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民主集中的工作原则,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相关业务的自律管理体系,引导会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收集、反映业内意见和建议,促进会员单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分析国内外银行卡市场发展状况,共同探讨江苏银行卡市场的发展趋势;研究应对银行卡市场开放后参与国际竞争的措施和方案,为会员单位决策提出建议。
第五条  组织研究银行卡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体系;引导督促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会员单位共同的市场利益和合法权益;协商解决利益冲突和矛盾,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 牵头会员单位共同制定江苏银行卡市场发展、业务管理、联合宣传、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银行卡业务操作细则和规范,共同协商解决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调查、收集、反映银行卡业内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主管单位及其他业界组织的沟通协调,提出促进江苏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江苏地区银行卡市场发展和业务规范。
第八条  建立会员单位之间顺畅的沟通与交流渠道,共享市场信息和研究成果;与媒体和大众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协调解决各种市场突发事件,为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九条  开展业务推广合作,共同组织大型银行卡宣传活动,促进银行卡品牌建设,为我省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  组织银行卡业务交流和学习,对国内外银行卡市场进行专题调研,借鉴国内外银行卡市场先进经验,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检查并监督本委员会的决议遵守、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决议落实中的问题。对业务参与机构违反决议的行为,提出整改或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  完成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采取定期及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会员单位的有关银行卡业务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副主任委员由会员单位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分设金融机构办公室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办公室。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办公室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会员单位及本委员会各位委员提交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调研、审核、反馈;
(二) 负责本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提交拟审议的各项议案材料及其他准备工作;
(三)提供江苏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有关各项调研材料;
(四)负责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汇总会议议案的审议过程和决策意见,起草会议纪要等事项;
(五)定期收集国内外银行卡相关信息,通过有效渠道反馈协会会员单位;
(六)发布会议决议,督促会员单位落实会议决定的各项重大事项,并向本委员会进行反馈;
(七)承担与委员的日常联系等相关事务。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立业务管理、市场宣传、风险管理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各会员单位相关业务主管人员担任,由各会员单位委员推荐。不同小组成员可以兼任,负责委员会相关业务领域议案的前期商讨和具体准备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全体成员会议,并享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了解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了解江苏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有关调研成果;
(五)要求本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通过本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八)要求本委员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九)参与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十)全体成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协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制定的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委员会各项决议,支持本委员会工作;
(二)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本委员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和材料等;及时提交对书面征询意见的反馈材料;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委员会的询问和调查,提供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五)督促本单位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六)保守本委员会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七)其它相关的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全体成员会议上每个成员单位享有一个投票权。
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授权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可提请主任委员召开会议,但需提前将议案及相关资料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议案资料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各委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议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前一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前一次会议决定列入本次会议的事项;
(三)本次会议需审议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体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含三分之二)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派授权代表出席,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权代表人选及授权书原件,报主任委员同意。如因特殊情况,授权书原件不能在会议召开之前提交的,应传真至办公室,会议结束后,再将原件补交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授权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委员的权利,并履行委员的义务。委员应对授权代表的表决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席会议,也无法委托他人出席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材料送交该名委员审议,该名委员可根据会议材料提出正式书面意见或表决意见,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送交办公室;如无书面意见,视为赞成。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建议报经委员会批准后通知成员单位更换委员。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对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分赞成、反对和弃权,每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意见为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议案一经表决,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案。每一名委员投票情况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二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经主任委员同意,由办公室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议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由办公室收集整理汇总,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票数要求的,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形成的有效决议对所有会员单位均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第六章 监督与自律
第三十四条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组织研究,坚持民主集中制,提出解决方案,接受成员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

 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
预付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6月27日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付卡专业委员会是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本委员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预付卡专业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民主集中的工作原则。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相关业务的自律管理体系,引导会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收集、反映业内意见和建议,促进会员单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织研究预付卡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体系,引导督促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安全运营。
第五条  推广运用国家及行业标准,或依据相关政府规章,制定完善行业标准及工作指引,并推动其实施,加强业务规范操作。
第六条  调查、收集、反映预付卡业内意见和建议,与监管机构和其他业界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
第七条  组织预付卡业务交流活动,鼓励、促进会员单位相关的创新和发展。
第八条  探讨江苏预付卡业在市场拓展、业务管理、模式创新、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共同的市场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九条  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主管单位、各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交流,提出促进江苏预付卡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江苏地区预付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
第十条  建立会员单位之间顺畅的沟通与交流渠道,共享市场信息和研究成果;与媒体和大众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协调解决各种市场突发事件,为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十一条  检查并监督本委员会的决议遵守、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决议落实中的问题。对业务参与机构违反决议的行为,提出整改或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  完成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采取定期及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会员单位的有关预付卡业务方面的专家组成。
凡取得预付卡发卡资格的且成为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会员的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人,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委员需由成员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副主任委员由成员单位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办公室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会员单位及本委员会各位委员提交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调研、审核、反馈;
(二)负责委员会各项制度、规章等的起草制订工作;
(三)负责本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提交拟审议的各项议案材料及其他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汇总会议议案的审议过程和决策意见,起草会议纪要等事项;
(五)收集国内外预付卡相关信息,通过有效渠道反馈协会会员单位;
(六)发布会议决议,督促会员单位落实会议决定的各项重大事项,并向本委员会进行反馈;
(八)承担与委员的日常联系等相关事务。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立业务管理、市场宣传、风险管理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各会员单位相关业务主管人员担任,由各会员单位委员推荐。不同小组成员可以兼任,负责委员会相关业务领域议案的前期商讨和具体准备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全体成员会议,并享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了解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要求本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通过本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要求本委员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八)参与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九)全体成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协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制定的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委员会各项决议,支持本委员会工作;
(二)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本委员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和材料等;及时提交对书面征询意见的反馈材料;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委员会的询问和调查,提供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五)督促本单位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六)保守本委员会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七)其它相关的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全体成员会议上每个成员单位享有一个投票权。
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授权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可提请主任委员召开会议,但需提前将议案及相关资料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议案资料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各委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议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四)前一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前一次会议决定列入本次会议的事项;
(六)本次会议需审议的事项;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体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含三分之二)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派授权代表出席,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权代表人选及授权书原件,报主任委员同意。如因特殊情况,授权书原件不能在会议召开之前提交的,应传真至办公室,会议结束后,再将原件补交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授权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委员的权利,并履行委员的义务。委员应对授权代表的表决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席会议,也无法委托他人出席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材料送交该名委员审议,该名委员可根据会议材料提出正式书面意见或表决意见,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送交办公室;如无书面意见,视为赞成。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建议报经委员会批准后通知成员单位更换委员。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对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分赞成、反对和弃权,每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意见为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议案一经表决,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案。每一名委员投票情况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二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经主任委员同意,由办公室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议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由办公室收集整理汇总,并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票数要求的,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形成的有效决议对所有会员单位均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第六章 监督与自律
第三十四条  预付卡专业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组织研究,坚持民主集中制,提出解决方案,接受成员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预付卡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三
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自律性检查工作指引
(2013年6月27日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章程》,确保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各项自律性公约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相关自律性公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自律性检查,是指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以会员单位签订的行业协会自律性公约为依据,对会员单位执行协会自律性公约情况进行的检查。其目的在于规范会员单位业务经营行为,以便及时提醒、及时整改。
第三条 开展自律性检查,应由协会秘书处业务职能部门或专职工作人员协调相关专业委员会等组织进行。
第四条 开展自律性检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效率原则,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恰当有效、程序规范合法。
第五条 协会应当统筹安排年度自律性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项目和被检查单位。
第六条  自律性检查一般可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及处理三个阶段。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活动管理的规定,遵守检查纪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不阅看、不记录、不言传与检查无关的内容,并有责任为有关单位、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自律性检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检查人员做好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准备阶段
第九条  协会开展自律性检查,应当事先进行立项。立项可以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安排;
(二)年度工作计划;
(三)会长(或会长单位)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或协会领导的决定;
(四)其他需要立项的情形。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业务职能部门或专职工作人员将检查立项报经协会领导同意后,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等,协调、组织、召集相关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标准、被检查机构等事项。
第十一条 检查立项被批准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主查人、协查人,具体负责开展自律性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可由协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也可采取从会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和协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不得少于2人(含2人)。
第十二条  确定被检查单位和业务,可根据自律性公约约定的内容和范围,由相关专业委员会研究讨论确定。可以对全部会员单位和业务进行普遍检查,也可以对部分会员单位的部分业务进行检查,还可以对会员单位部分业务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单位之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注重收集、了解如下资料或情况:与被检查项目有关的自律性公约,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近期自律性检查及整改情况,群众举报材料及媒体和互联网的有关报道,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或者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自律性检查的目的和对相关资料的分析,制定详细的《自律性检查方案》(见附件1)。《自律性检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目的、对象和内容,检查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组组成和人员分工,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检查所依据的相关公约的清单等。
第十五条  检查前,协会应向被检查单位发送《自律性检查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以及要求被检查单位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等,必要时可在通知中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为了让被检查单位有所准备,检查通知书应提前送达被检查单位,具体提前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取得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证据,开展突击性检查的,可不提前发送检查通知书,但进点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需要培训的,经协会有关领导批准后,由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自律性公约、相关业务知识,讲解自律性检查方案、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第三章  检查实施阶段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自律性检查通知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组进驻时应当出示《自律性检查通知书》。
第十九条  检查组进驻后应按照事先拟定的谈话提纲与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谈。会谈内容包括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目的、内容、时间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检查单位相关工作汇报,提出有关配合检查的事项要求等。
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自律性检查进点会谈纪要》(见附件3),并由检查组组长、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严格对照被检查业务的相关自律性公约进行认真检查,认真记录违反相关自律性公约的项目和单证内容及编号,对违规单证进行打印或复印,保留违约证据。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需要调阅有关原始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应当填写《自律性检查调阅资料清单》(见附件4)。清单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分别保存。
检查组对调阅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阅完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在清单上注明归还交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对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对确需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应当制作《自律性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5),交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确认查证的事实。
被检查单位对《自律性检查事实确认书》中涉及的问题有异议的,有权陈述和申辩。异议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自律性检查事实确认书》等有关检查资料,就检查中发现、掌握的问题、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撰写对被检查单位总体的《自律性检查事实与评价》(见附件6),报检查组组长审定。
《自律性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事实的表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单证和文字资料支持。评价应当对照适用自律性公约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自律性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由检查组组长和协会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自律性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的,由被检查单位领导在《自律性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名确认。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部分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领导可在《自律性检查事实与评价》上写明,或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因故不能现场向被检查单位进行情况反馈的,应当将《自律性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至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检查报告及处理阶段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以《自律性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并充分吸收被检查单位反馈的合理意见,根据相关自律性公约,讨论研究处理意见,形成《自律性检查报告》(见附件7),专题向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汇报。
《自律性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单位的总体评价,检查发现的问题,拟作出的整改建议或处罚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惩戒处理前,可对违规违约单位下达《违规违约整改通知书》(见附件8),要求违规违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违规违约单位应按照《违规违约整改通知书》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专题向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协会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被检查单位具体整改情况,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到位。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整改情况研究惩戒事宜。
第二十八条  惩戒分为诫勉谈话、业内通报批评、报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报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依法依规对此进行行政处罚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非会员单位的检查,将根据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相关要求,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秘书处进行修改。
 
 
 
 
 
 
 
附件1:
自律性检查实施方
 
一、检查依据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对象
四、检查内容
五、检查范围
六、检查组的组织
七、检查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包括检查准备、现场作业、撰写报告、检查处理、档案整理等步骤的实施计划与时间控制
八、检查要求
九、附件名称
包括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本次检查所依据的法规清单等
 
 
 
 
 
 
 
 
 
 
附件2:
 
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自律性检查通知
         协检字〔    〕   号
(被检查单位):
依据                                     等法律法规及自律性公约,我协会指派下列人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必要时可延长),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                    情况进行自律性检查,必要时可上溯或者下延。
检查组组长:
主查人:
检查组成员:
 
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特此通知。
 
                     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自律性检查进点会谈纪要
 
被检查单位  
会谈时间   会谈地点  
会谈事由  
会谈主持人   会谈记录人  
会谈参与人  
 
 
检查组长: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备注:本页无法记录全部内容的,可另附纸记录
 
 
 
附件4:
 
自律性检查调阅资料清
检查项目:                                        年  月  日
资 料 名 称 数量 调阅
时间
调阅人
签名
归还
时间
收回人
签名
           
           
           
           
           
           
           
           
           
           
 
 
         
           
           
           
           
           
 
 
 
 
附件5:
 
自律性检查事实确认
检查项目   检查日期  
被检查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证据材料:
 
 
 
确认意见: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被检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页无法记录全部内容的,可另附纸记录。
 
 
附件6:
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自律性检查事实与评价
协检评字〔    〕  号
(被检查单位):
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自律性检查,结论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自律性检查报
 
《自律性检查报告》格式:
一、标题:关于         的自律性检查报告
二、主送机关名称或协会领导
三、正文:
1、引言部分: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检查期、现场作业时间等。
2、正文第一部分:标题“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包括内部组织结构、与检查项目相关的工作开展情况、内控状况评价等。
3、正文第二部分:标题“检查发现的问题”,内容以“自律性检查事实确认书”为基础,全面反映问题,客观公正评价。并将被检查单位反馈的情况如实反映。
4、正文第三部分:标题“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包括认定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的事实,提出整改意见及拟作出处罚的建议。
5、正文第四部分:结尾语,一般为“特此报告,请予审阅。”
四、附件:注明附件序号及标题。
五、落款:检查组名称及检查组长、主查人签字,报告日期。
 
 
 
 
 
附件8:
违规违约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
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自律性检查。协会  专业委员会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2、
3、
4、
现正式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协会  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
如果你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协会  专业委员将视情节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
 
 
       
 
           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
年  月  日
 
 
 
 
自律性检查工作底稿
 
被检查单位:
检查项目:
检查人:           复核人:          检查日期: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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