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现金城市”应是改善而不是扰乱支付环境!

来源:新浪财经    阅读次数:   2017-08-15 10:11:27   

最近,有支付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同打造“无现金城市”,并提出“无现金社会”等宣传语,受到舆论关注。与此同时,个别支付机构创建的新型超市出现拒收人民币现金的情况,也引发一些市民的质疑。

近年来,以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新兴电子支付走入公众生活,改善了客户体验,提高了支付效率。不过,虽然电子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工具,但若由此认为它能完全代替现金支付,甚至可以达到“无现金”的目标,恐怕就脱离了现实。“无现金社会”的提法至少是不够严谨的,且于法无据,容易误导社会公众,“无现金城市”不能也不会真的没有现金。

我国经济体量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在非现金支付迅猛发展的同时,现金的大量使用仍然有必然的因素。尽管近年来非现金支付业务发展较快,但我国现金净投放仍然快速增长。民政部最近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超过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此前,打车软件的应用已经让很多城市里的老年人感到出行困难,对广大老年人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群众来说,“无现金”恐怕意味着更多的生活困扰而非便利。

更重要的是,人民币流通秩序关系到法律的权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不过,也有人认为,拒收现金不等于拒收人民币,移动支付所依托的货币还是人民币,而不是美元或其他外币。然而,只要查看相关法条,就能明白这种观点站不住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如果这里指的不是现金,又何来印制与发行?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说得更明白,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由此,“无现金”问题在法律层面已无争议,拒收现金的行为属于违法,任何商业模式创新都不应损害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买东西能不能用现金支付,这涉及到消费者的选择权。与拒收现金相映成趣的是,前些年还常有“拒绝刷卡”的现象。由于曾经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较高,有些商家不愿意承担此成本,就拒绝消费者刷卡,或要求消费者承担刷卡手续费,小到餐饮消费大到买车、购房,都曾有过此现象。客户由于缺乏选择,常不得不就范。拒收现金与拒绝刷卡本质上相同,它说明,如缺乏监管,经营者总会产生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倾向,当它处于强势地位时尤其是如此。曾经很多小饭馆都能摆出拒绝刷卡、爱吃不吃的底气,当如今支付巨头旗下超市拒收现金时,就更有必要引起注意。这种做法一旦成为规模推广开来,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权益。近期有媒体报道,在监管部门的关注和介入之下,拒收现金的做法正在得到纠正,这确实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

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也涉及到法律如何与现实相衔接、达到与时俱进。在“无现金”引发的讨论中,也有人提出,《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定已颁布10余年,而最近几年各种电子支付方式飞速发展,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是不是已落后于现实?对此,笔者认为应全面辩证看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意味着,一切改革创新都应符合法治要求,必要时可先修改法律,我国自贸区创新试点就是如此。随着近年来电子支付创新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今后法律修订完善时,是可以进行研究和讨论的,但现行法律法规的权威必须得到尊重,并要严格执行。当法律尚未修订时不能进行于法无据的“创新”。

笔者认为,讨论相关法律的与时俱进,首要目标仍然是如何更好地维护而不是削弱人民币法定地位,是如何改善而不是扰乱支付环境。事实上,除最近的“无现金”外,日常生活中还有一些妨碍人民币流通的现象,如有些商户乃至个人对现金挑挑拣拣,“钢镚”不收、“破票儿”不要,甚至个别公共服务部门在收取相关税费时也要求“只能刷卡”,法律中虽强调对人民币“不得拒收”,但还缺乏相应罚则。又如,在主币与辅币均为“无限法偿”的制度下,现实中那种用几麻袋硬币进行大额交易(比如买车)的情形,算是正常支付还是有意刁难?对方可否拒收?此外,一些创新业态经营模式中缺乏客户与商家面对面沟通渠道,如共享单车,又该如何支持现金支付,也是今后修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不过,法律的与时俱进并非没有原则和底线,也绝不是“存在即合理”,对创新的包容要坚持基本的合理性原则,像超市购物这种场景,完全具备现金支付条件而仍拒绝为消费者提供选择权,此种做法,法律即使与时俱进,恐怕也不会对其给予认可。

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李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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