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支付机构要为捆绑销售的金融产品负责?

来源:华夏时报    阅读次数:   2017-11-20 14:15:00   

支付产业快速发展,市场监管也在面临新问题。

11月16日的“2017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原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发言认为,支付技术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正外部性,老百姓明显受益,但是为了防止负的外部性,必须监管,不然消费者会付出很大的代价。

谢平提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般盈利不高,很多通过附加的商业业务来盈利,问题在于商业业务附加在第三方支付的网络上很容易走向市场的集中和垄断。尤其是支付网络的垄断,可以促进电商和物流的数据的垄断,进而促进征信的垄断……形成了集合式的业务和数据垄断。

“当支付网络内嵌人工智能技术时,会显示出超级外部性。那么它就属于系统重要性机构。”他表示,从世界范围来看,全世界都是研究技术垄断、数据垄断下大公司的监管问题。

就目前来看,谢平认为,金融产品的销售与支付平台捆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许多支付平台都在介入理财、贷款,甚至变相存款等产品业务。特别是一些支付平台将一些非法理财金融作为默认的应用链接,实际上给这些产品提供品牌背书和隐含担保。

另外,理财产品的碎片化使金融消费者产生了一种流动性幻觉,认为产品随时可以卖掉,一天算一天的利息,因而漠视产品最终的违约风险。他表示,没有许可的金融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支付机构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谢平看来,支付市场的另一个问题在于数据货币化。

他解释,个人支付行为产生的丰富数据,成为支付公司高估值的基础。支付机构将个人数据转化为个人征信的等级数据,在此基础上向个人推送广告,获得广告费;将个人支付行为的数据给关联的公司作为个人消费贷款的风控数据,获得额外收入。特别是将这些数据作为资产应用于一些业务中,用户可以借此而免于缴费,使数据有了准货币的特征。

“这些交易都是支付公司利用数据获利,而个人是没有获利的。”他认为,针对客户数据保护,法律很难界定,只有靠技术来解决,目前国外已经有类似技术可以借鉴。

基于上述外部性和垄断性特征,谢平表示,对支付机构的透明度要求应该比一般的非上市公司要高,甚至要高于上市公司。他认为目前的信息披露还不够,需要有更为细化的监管指标。而对支付公司透明度的要求,可以大大减轻监管的压力,并形成市场反馈的力量。(作者:张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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