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
中支协发〔2023〕170号
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外包服务机构自律机制建设,加强外包市场风险联防联控,提高打击套码套现行为的针对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句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中支协发〔2022〕12号)等规范性文件和自律制度,结合外包市场风险特征变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子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修订版)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
(2016年12月13日发布,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20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管理,提升收单外包服务市场风险防控水平,促进收单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支协发〔2020〕119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中支协发〔2022〕12号)等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收单业务,并委托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提供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采购、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外包。
第四条 收单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按时向协会登记其合作外包机构信息和外包机构风险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和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二章 合作外包服务机构信息登记
第五条 收单机构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应在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信息登记。
第六条 收单机构登记合作外包机构信息时,需通过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信息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和资料上传。收单机构可依据业务管理需要,由总部(总行)统一或授权其分支机构在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
第七条 外包机构登记信息包括合作信息、基本信息、关联关系信息、合规信息、人员信息及其他信息:
(一)合作信息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地域、关联关系信息、合作开始时间以及合作终止时间、终止原因等,其中业务合作范围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特约商户调单、特约商户回访、受理终端布放、受理终端维护、受理终端巡检、耗材配送、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业务;
(二)基本信息包括是否具备收单资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地域、营业执照注册地、注册资本、实缴货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公司成立时间、机构官网(如有)、公司(含分支机构)从事外包业务员工总数量、是否为分支机构、总部营业执照注册名称、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总部实际经营地(具体地址)以及分支机构数量,其中分支机构数量是指收单机构合作外包机构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立的各层级(含省、市、区/县级)分支机构总数量;
(三)关联关系信息包括收单机构与外包机构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其中,关联关系是指收单机构与外包机构之间的持股情况、董监高任职情况、实控人关系情况等;
(四)合规信息是指外包机构违反监管政策和自律规范相关信息;
(五)人员信息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学历信息、工作状况,外包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以及部分登记信息所需配合上传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电子文件。
第八条 收单机构在获知合作外包机构的合作信息、基本信息、合规信息、人员信息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知悉变更事项后的30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完成信息变更。
收单机构应在与外包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外包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后通知收单机构的时限安排和通知方式,通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信息变更后30个自然日。
第九条 收单机构与外包机构终止合作,应在正式解除合作协议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合作终止实际日期信息及终止合作原因。
第十条 收单机构可通过系统查看自身以及所属分支机构已登记的信息。
收单机构也可查看系统中已登记外包机构在某一地区的业务开展整体情况,可查看的要素包括外包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域、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收单机构总数量以及外包机构历次解约情况。
第十一条 协会发现登记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要求登记信息机构及时进行更正。
第三章 外包服务机构风险信息报送和共享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向协会报送合作外包机构风险信息时,需通过协会系统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和资料上传。
收单机构可依据业务管理需要,由总部(总行)统一或授权其分支机构在系统中完成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报送外包机构风险信息包括风险类型、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事件描述、合规信息、处罚信息及其他信息:
(一)风险类型:收单机构根据风险事件的类型进行选择;
(二)基本信息:包括外包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三)对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部门、职务;
(四)事件描述:包括外包机构相应风险事件发生地域、发生时间、风险事件等级及事件描述等;
(五)合规信息:外包机构是否存在违反收单业务外包相关监管制度要求的行为。
(六)处罚信息:处罚形式、处罚金额、处罚文件号及名称;
(七)其他信息:报送机构以备注形式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外包机构出现以下风险类型的,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送。其中,黑名单信息应于确认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其他风险信息应于确认核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一)虚假申请:在与收单机构合作或向协会申请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伪造商户信息:通过伪造商户资料或伪造商户信息的方式向收单机构推荐不符合标准的商户;
(三)与商户合谋欺诈:与商户勾结从事欺诈活动,包含移机、套现、洗钱、侧录、伪卡等;
(四)拒不配合检查:拒不配合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现场/非现场检查的;
(五)截留商户资金进行二次清算:代替收单机构向商户结算资金;
(六)其他违规从事收单核心业务,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采购、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
(七)存储或泄露敏感信息:违法存储、盗取、泄露或买卖银行卡/支付账户敏感信息及客户身份、交易信息,其中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账号、密码,银行卡磁道信息、密码、验证码、有效期等信息;
(八)推荐虚假商户:向收单机构推荐虚假商户或无真实经营行为的个人,向无真实经营行为的个人推荐可受理信用卡的支付受理终端;
(九)推荐违法违规商户:向收单机构推荐涉赌、涉诈、套码、套现等违法违规商户;
(十)网上售卖受理终端:通过互联网络、公众号、小程序、公开社交平台等途径违规发布销售受理终端的广告;
(十一)违规宣传:通过互联网络、公众号、小程序、公开社交平台等途径开展与涉赌、涉诈、套现、套码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宣传;
(十二)违规转包:违规或违约将收单外包业务进行转包、分包;
(十三)违规改装受理终端:未经收单机构或商户同意,违规改装终端软硬件设置,包含切机、加装侧录设备等;
(十四)恶意抢夺商户:具有收单资质的外包机构,违背与合作机构的约定,利用对商户提供外包服务的便利条件,以欺诈手段将合作收单机构商户转移为自身收单商户;
(十五)私自布放终端:未经收单机构授权同意,擅自将POS机具提供给商户或个人使用;
(十六)虚假宣传:不以自身机构真实名称或冒用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名义或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虚假宣传和营销活动;
(十七)短期内频繁变更合作收单机构:同一外包机构或同一个人控制的外包机构在短期内反复更换合作收单机构的(一年内更换三次(含)以上)等异常情况的;
(十八)其他风险类型。
第十五条 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可根据现场检查、系统侦测、投诉举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风险外包机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确认存在风险的外包机构可将其录入系统,纳入行业风险共享范畴。
第十六条 根据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高低,系统将风险信息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是指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协会、业务监管机构、公检法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机构认定的风险信息,包括: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公检法机构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2.因违规从事外包业务被行业协会、业务监管机构以及公检法机构认定的风险信息;
3.因违规经营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4.行业协会在举报处置、自律检查等相关工作过程中认定的风险信息,且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判定为五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二级是报送机构经判断认定的风险信息,包括:
1.报送机构综合相关证据,判断分析后认定的风险信息;
2.因违规经营受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行业协会在举报处置、自律检查等相关工作过程中认定的风险信息,且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判定为四级或以下等级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三级是报送机构经分析,认为存在可疑状况的风险信息。
第十七条 协会对外包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出现以下情况的外包机构,协会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示的第(一)至(十)项类型的风险事件,且风险等级为一级的;
(二)在外包机构备案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监管机构纳入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名单的。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可通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已纳入共享的外包机构风险信息和黑名单信息,了解风险事件详情及涉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不得与黑名单中的外包机构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外包机构合作;已经开展合作的,应在该外包机构被纳入黑名单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有序终止合作,并及时在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更新合作状态。
第二十条 对已录入系统的风险外包机构,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应根据风险事件等级、风险事件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因出现下列情形而被录入系统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避免与其开展合作,已经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依据自身的风险管控水平审慎决定是否继续业务合作:
1.该外包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示的第(十一)至(十八)项类型的风险事件,且风险等级为一级的;
2.该外包机构现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过的外包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示的第(十一)至(十八)项类型、风险等级为一级的风险事件,且该高管人员对风险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二)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而被录入系统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加强核查,审慎开展合作,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扣取保证金、取消下期续约合作等方式,强化对外包机构的管理:
1.该外包机构发生风险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风险事件;
2.该外包机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过的外包机构发生风险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风险事件,且该高管人员对风险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积极响应并处理协会共享的外包机构风险信息,按照风险程度和信息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查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采取的处理措施通过系统准确、及时反馈至协会。反馈内容包括如下情况:
(一)未开展合作;
(二)立即终止合作;
(三)90个自然日内有序终止合作;
(四)取消下期续约合作;
(五)扣取保证金;
(六)暂停新增业务合作;
(七)暂未采取控制措施,持续关注;
(八)其他(注明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对因使用系统中的共享信息产生的争议,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信息报送机构和协会不承担法律责任。
外包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对涉及本单位或本人的风险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异议的,可通过合作收单机构向协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可向信息报送机构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相关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对涉及(拟)合作机构的风险信息有异议的,参考上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关于会员单位在信息登记、报送及共享中涉及双方权利与义务、保密管理、奖励与惩戒等事项,参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条码支付或有关支付工具(方式)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支付工具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承办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等合法设立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是指外包机构根据与收单机构的协议约定提供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传输服务。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推荐,是指外包机构按照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向其推荐有意向受理支付工具的商户,提供商户信息并协助收单机构完成商户调查,商户资料收集、整理与提交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受理标识张贴,是指外包机构为特约商户张贴受理标识的业务处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培训,是指外包机构对特约商户相关人员(包括财务、收银人员等)进行支付工具受理业务知识培训,使特约商户相关人员了解、掌握受理支付工具的知识和技能,达到提高特约商户受理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创建良好支付环境的目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调单,是指外包机构调取特约商户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及特约商户相关申请资料的过程。包括签购单、发票、收货单等交易证明材料,以及特约商户退货申请表、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申请表、特约商户新增终端申请表等。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回访,是指外包机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对特约商户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受理相关支付工具等情况进行回访调查的业务处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受理终端布放,是指外包机构为特约商户安装终端设备或布放条码台牌,配备业务受理用品,进行操作培训,使特约商户能够正常受理相关支付工具的业务处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受理终端维护,是指外包机构对安装在特约商户的终端设备进行故障排除、参数维护、应用程序升级换装以及终端部件更换等业务处理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受理终端巡检,是指外包机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对特约商户使用受理终端情况、受理终端运行状况等情况进行巡检的业务处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耗材配送,是指外包机构对安装在特约商户的终端设备签购单、打印纸等有关耗材进行配送、更换等业务处理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切机,是指外包机构未经收单机构或商户同意,在商户原受理终端上通过改装软件程序,将该收单机构的商户变更为其他收单机构商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