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互联网公司跨界合作的方法论——基于美国金融科技行业格局的另类思考

来源:央行观察    阅读次数:   2017-05-26 10:13:55   

\张哲宇,交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央观智库专栏作家

一、跨界合作舆论发酵后的思考

2016年,百度与中信银行达成战略合作,共同设立直销银行。2017年,阿里与建设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线上线下渠道业务和电子支付业务的合作、客户资源与信用体系的共享。随后,腾讯与工商银行、盒子支付与平安银行纷纷围绕支付展开合作。根据徽商银行发布的有关股东大会公告,京东与徽商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

一系列跨界合作事件引发银行业关于金融科技发展路径的热议,亦深谙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大势。在此背景下,各家银行开始蠢蠢欲动,试图也要为自己找一个匹配的战略合作伙伴、抛出一个亮眼的业务合作模式。

然而此时,银行自身更应该冷静地想明白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不是看到别人都合作了,自己就一定要合作。这是一个避免盲目和探索路径的问题。每家银行的资源禀赋、优势业务都不尽相同,有必要深度内观并讨论之后再做出决策。

第二个问题,不是看到别人已合作了,自己就不能去合作。这是一个认清大势和摆正立场的问题。银行发展金融科技必须要走出去,与互联网企业/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二、从竞争与稳定的关系分析金融科技行业竞争格局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演变具有复杂性,正由高度集中的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向竞争性较强的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转变的趋势是客观存在的。根据SCP(即市场结构Structure-企业行为Conduct-经济绩效Performance)理论分析框架,企业在一定市场结构下的行为特点将影响其最终的市场绩效。中国银行业经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完全垄断,到五大国有银行的高度垄断,到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再到众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新型业务模式的兴起,加剧了银行业市场的竞争程度。

国内外学者引入Panzar-Rosse模型衡量银行业的竞争度、检验其垄断性。近年,部分学者运用PR模型,以上市银行2005-2014年的数据为样本,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度的影响,并得出结论:当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量较少时,其对银行业竞争度的影响较小;而当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将显著影响银行业的竞争程度。互联网金融发展越迅速,银行业的竞争程度越大。

 1)丁忠明,王海林. 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度的影响——基于Panzar-Rosse模型的实证研究[J].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94):7-12.

2也侧面验证这个结论,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之年,大型银行存款流失一方面是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另一方面银行业竞争程度的提高也助推了中小银行赶超大型银行的速度。

与寡头垄断竞争市场相比,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加,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亦递增,即竞争程度较高的垄断竞争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均优于寡头垄断市场。

 2)叶欣,郭建伟,冯宗宪. 垄断到竞争:中国商业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变迁[J]. 金融研究,2001,1179-85.

三、美国金融科技行业处于融合均衡的稳定状态

从全球范围看,美国是互联网和金融业都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率先将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的先驱。尽管互联网金融对美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大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并未成为独立的金融业态,也未产生互联网企业欲颠覆银行业的舆论效应。这些可以归结于三方面原因:第一,从经济结构来看,美国市场化的机制使得军事、科技、金融和教育四大支柱产业在相对自由的体制中均衡发展。产业间各自根基深厚、相互融合均衡,也难以渗透到对方的核心领域。第二,从金融市场来看,美国的金融体制相对完善,利率市场化完成近三十年,金融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但竞争格局相对稳定。激烈的竞争也促使金融机构积极拥抱互联网,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多地是提高效率、便捷渠道和改善体验,互联网并没有创造出新的金融功能。第三,从监管体系来看,美国在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监管体系下,根据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来界定监管的归属,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总之,无论在金融科技诞生之前,还是金融科技入侵之后,美国银行业和互联网科技行业都是处于竞争程度较高的状态,是一种比较稳定的行业竞争格局的制衡状态。

美国银行业与互联网企业是竞争与融合并存的关系,其中融合是主流。美国的大型商业银行能否通过主动进行信息网络升级、有针对性地推出网络金融服务、开展灵活多样的金融创新以及直接并购新兴的网络银行等多种途径,有效地化解互联网金融模式对自身的冲击。美国的经验表明,美国的金融科技其实是用互联网的技术帮助金融业做的更好,而中国的金融科技其实是用互联网的方式去做金融。

四、银行业跨界合作之新思路

国外大量的研究以及美国的实践表明,金融科技模式优势在于交易型融资业务,而不是对私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要求非常高的关系型融资业务,后者正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优势。金融科技能否在多大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模式,主要取决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如何应对与转型,传统金融机构有能力在金融科技行业竞争格局中占据主动与优势。

全球范围内存在三种主要的跨界合作模式,银行应回归初心,基于自身资源禀赋和战略路径,选择适合自己的跨界合作模式。

一是对于具有颠覆性的新兴技术或金融科技公司,银行可通过投资、并购或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获取科技创新。通过股权投资或收购高潜力的金融科技公司,间接获取其拥有的创新产品和高科技人才。但收购之后需要注意保持其组织和经营的独立性,为业务发展预留充分空间。例如,花旗银行旗下的花旗风投(Citi Venture)就专注于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其投资标的中较为著名的是Square公司。Square是美国一家移动支付公司,专注于支付过程中的商户服务和综合解决方案,

二是对于需要集中突破某特定产品、服务或者特定功能,银行可通过合作或合资共享金融科技成果。通过与金融科技公司的深度合作,银行可借领先技术进一步推动内部流程和技术平台的改造。例如,摩根大通与MCX(二维码扫码支付公司)合作,将8900万个人客户开放给MCX,意在为自己的零售客户提供全新的支付体验、提升黏性;摩根大通与OnDeck Score合作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引进OnDeck先进的评分引擎,提升对小微客户的融资服务能力,改善了过去因评分系统不够灵活而难以在当日或次日放款的情况。

三是从长远发展来看,银行还需要通过孵化器或创业加速器,为未来的经营周期转折做准备。该方式是当下最受欢迎的模式,约占传统机构与金融科技合作的43%。金融机构可以建立抗风险能力强、资本充足的创业孵化机构(如金融科技研究室、创新实验室等),对接创业企业、技术公司、高校及科研院所,增加双方的技术交流,不以赚钱为目的,而是选择最有发展潜力的Seeds(种子项目)培养,在参与、培育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及早建立相关人才库。例如,富国银行每年会投入60-80亿美元,用于投资新技术,这是在美国国内技术投入上仅次于国土安全部的机构。富国银行会和这些被看好的新兴技术公司签署mentor协议,进行专业银行知识的顾问指导,并开放银行后台给这些技术公司实现技术测试。

鉴于以上分析,展望银行与互联网或金融科技企业合作的未来发展历程,认为最佳的战略合作应是能实现行业竞争格局的制衡,即推进具有较高竞争程度的市场结构形成,而不会再次回归到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按照这个逻辑,大型银行与互联网巨头这种强强联合的合作模式能走多远,不置可否。大型商业银行的合作对象不一定都锚定所谓的互联网巨头,基于自身情况考虑与中小型互联网企业或金融科技公司针对某种产品或功能建立跨界合作,未尝不是一种更好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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