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新规: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权衡

来源:新华财经     阅读次数:   2015-09-09 01:07:54   

    近年来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中获得广泛应用,特别是第三方支付诞生之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风生水起。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卓越的便捷性和优秀的用户体验赢得了大众的青睐,几乎每一次创新都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赞誉。但在历史上任何创新总是和风险相伴而生,于是创新和风险防范必然成为一对难以破解的矛盾,创新带来的收益很容易看到,但风险却经常潜藏许久,两者之间的权衡往往难以处理,漠视风险仅仅关注收益往往容易带来金融损失,而过度强调风险又会阻碍创新降低社会和公众福利。
     第三方支付为社会公众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甚至被部分学者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则《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文称管理办法),引起了莫大争议。以网络支付为代表的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的影响已经非常深入,甚至改变了大众的生活方式,政府这时加以约束不可避免引起激烈讨论。目前批评主要集中在三点:第一、这一管理办法降低了用户的便利程度;第二、这一管理办法伤害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利益;第三、这一管理办法过度注重了风险,阻碍了有益的金融创新。也就是说,从用户、互联网机构和金融系统三个角度来看,央行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符合社会和公众利益成了大众讨论的对象,然而这一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监管层不得不做的创新与风险之间权衡的结果。
     首先,互联网金融创新首先就是给用户提供便利,如果规则会降低便利程度必须要给一个足够合理的理由。这次新规主要给用户可能带来的不方便主要有几个:开户身份核验、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限额管理、转账限制等。总体来说,开户身份核验是支付账户设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真实可靠的身份信息,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大量非实名账户的钱放入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客户之间进行的交叉交易就成了一个黑匣子的内部操作,资金的流向很难被有效识别和监控,可能被人所利用来作为洗钱工具,这是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允许的。在征求意见稿里,央行拟对第三方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综合账户需要面对面核验身份,或者用至少5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身份;消费账户则需要至少3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这种规定从监管的角度来说是必要的,毕竟网络上确定身份是相对来说比面对面核验身份要困难得多,如果过于简单可能形成漏洞,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种核验确实降低了用户体验,也许在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技术未来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找到更为便捷的认证方式,在没有找到合适方式之前,这种单次性成本是不得不接受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限额管理是被误解最多的一种管理手段,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交易额度进行了不同的安全要求,而且所有第三方支付都联系着银行账户,用户体验的水平几乎没有降低。这种限额更多的是影响了互联网金融机构而不是用户。转账限制同样基于第三方支付的实名性质比较弱而不得已而设立,这些监管办法联合起来一方面是希望切实防止用户的资金被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其他人滥用,另一方面主要是希望资金的流转在监管体系内,而不是模糊化。
     其次,管理办法应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健康成长提供公平外部环境促进其健康成长。对账户设立交易限额以及转账限制等措施主要是限制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事吸收存款和在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这些是标准的银行业务,如若没有合适的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其损失会有很强的外部性。没有获得银行牌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一旦机构破产,对其客户的影响是极具破坏性的。另外,监管层对银行的监管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业银行都从事的类似业务不能同质性监管,也会造成监管套利和金融系统的紊乱。管理办法对其他在支付基础上的金融功能拓展也进行了限制,比如不得为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账户对于P2P网贷、第三方理财等通过支付机构账户开展的资金管理有影响,这一规制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风险在金融系统内传递和放大;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支付账户成为全功能银行账户,实现某种程度上的金融混业,但是支付机构的监管是远远弱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这种形式混业经营的风险难以控制。
     再次,从金融系统的角度来看,监管规则应该使得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同时金融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并保护投资人的权益。管理办法主要的目标是在防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尽量在不伤害用户支付便捷程度的条件下使得金融系统的稳健性不受到伤害。总的来说,目前的管理办法是相对来说比较严格的管理办法,将各方面的风险考虑得比较全面,如果有效执行,会在风险防范和投资人保护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不可避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户体验,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定阶段必须付出的代价。
     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这对矛盾,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首先应该防范系统性风险,毕竟金融系统涉及国民经济的每一个方面,如果金融系统出问题带来的影响不可估量。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风险防范的意识必须加强。从这个角度讲,目前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当前业态有很好的掌握,而且总体来看我国的监管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还是略为宽松,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是留有足够的空间。但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阶段,我们的监管部门要不断调研业态的新变化,特别是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要逐渐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中间来。互联网金融本来就是用创新性的方式来打破各种行业和资源间的界限,监管层也要有创新性的手段来解决创新和风险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监管层首先要使得互联网金融给业界带来的新动力得到发挥并快速引领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第二监管层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应该不像商业银行监管那样主要监管服务提供主体,而是更多集中于其提供的金融产品的特征;第三,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金融体系各项功能的融合给大众带来的便捷应该受到监管层的充分重视,争取尽可能在监管手段方面有所创新,能够在尽量少降低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准的前提下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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