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来源:    阅读次数:   2022-09-01 15:02: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业务开展、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章  公务接待审批管理

第四条  接待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综合部和对口接待部门共同完成。对口接待部门负责接收公函、接待事项申请、接待安排和报销接待费用等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实名登记,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由对口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安排申请单”(见附1),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公务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接送站,如确需安排的,由对口接待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送,但不举行接送仪式。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一律不得超标准,不得组织旅游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用餐及住宿标准

第八条  协会公务接待用餐和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南京金融培训中心。确因工作需要或培训中心不具备接待条件时,可安排到符合规定的地点用餐或住宿。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费、会议管理等规定。

接待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协会根据接待人员具体职务级别安排住套间、单间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餐应严格参照执行江苏省省级机关接待标准和主管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早餐按每人每餐30元的标准控制,午餐和晚餐按每人每餐120元的标准控制。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根据领导审批同意的“公务接待安排申请单”安排用餐,用餐结束后,接待部门在消费水单上签字确认。

除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原则上接待对象应自行用餐。对口接待部门后续按标准统一安排用餐的,综合部应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对象收取相应的伙食费,出具收据(不作报销依据),并将收取的费用抵顶相关费用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对口接待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2),由领导审签后,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附相关发票、公务活动公函、公务接待安排申请单、接待清单、工作餐水单等,交综合部财务人员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综合部应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把接待费用标准和支出审核关,对未按有关规定支出的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四届理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公务接待安排申请单 & 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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