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银行卡业维权公约

来源:    阅读次数:   2012-09-07 16:11:54   

            (2012年6月26日省支付协会理事会一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实施)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卡行业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银行卡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全行业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省支付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维权的范围包括:
    (一)发卡,受理卡受到损害的;
    (二)经营权受到损害的;
    (三)名誉权受到损害的;
    (四)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依靠行业力量,维护银行卡业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也可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第四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和公约等文件,并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第六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  开展防治、惩戒损害银行卡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卡业权益行为人的现状,并在维护银行卡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八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银行卡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对损害银行卡业权益行为的举报、认定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举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一)警示通知:对银行卡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银行卡业权益的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二)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银行卡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对损害银行卡业权益的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损害我省银行卡市场参与方各种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四)取消会员资格: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银行卡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
    (五)实施投诉:对损害银行卡业权益责任人中有违法的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反映投诉。
    (六)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银行卡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十一条  在银行卡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卡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 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会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公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2012年6月26日经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理事会一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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